約翰福音(委辦譯本)
「19:4彼拉多復出、語衆曰、我觀其人無罪、故攜之出、使爾知之、
19:5耶穌冠棘冕、衣紫袍、出、彼拉多語衆曰、試觀此人、
19:6祭司諸長、與吏、見之、呼曰、釘之十字架、釘之十字架、彼拉多曰、爾曹自取釘之、我觀其人無罪、
19:7猶太人對曰、我有律、彼自爲上帝子、按我律、罪當死、○
19:8彼拉多聞此、益懼、
19:9復入公廨、語耶穌曰、爾奚自、耶穌不答、
19:10彼拉多曰、爾不答我、豈不知我有權釘爾、亦有權釋爾乎、
19:11耶穌曰、非自上賜、爾則無權治我、故賣我者罪益大、
19:12是後、彼拉多欲釋之、猶太人呼曰、自謂王者叛該撒、若釋此人、則不臣該撒、○
19:13彼拉多聞此、攜耶穌出、坐於堂、名鋪華石處、希伯來語曰、呃吧大、
19:14時、踰越節之備日、約日中、(日中舊本間有作巳初者)彼拉多謂猶太人曰、試觀爾王、
19:15衆呼曰、去之去之、釘十字架、彼拉多曰、爾曹之王、可釘十字架乎、祭司諸長對曰、該撒外無我王、
19:16遂將耶穌交衆、釘十字架、衆曳之去。」
因為彼拉多的恐懼,耶穌就被釘死在十字架上。在西方哲學中,人們常將耶穌的死與蘇格拉底的死相提並論,因為兩者都是死在群眾的手下;前者以聲音威嚇彼拉多判處耶穌死刑,後者直接是由群眾投票決定處決蘇格拉底。兩段歷史經常被曲解為「民主不是好東西」的例證;然而,基督受難的真正原因,絕非因為「民主政治」,而是因為沒有法治。
羅馬帝國是以法律聞名於世的古國。中國古代的刑律偏向刑事,對民事著墨不多,而且條文寫得寬疏,對於人民的權利保障甚稀;然而,羅馬帝國的法律卻已經有「公民」之概念。聖保羅與聖西拉在尼亞波利被捕時,因表明自己為羅馬公民的身份,不可以未經審訊的情況下被毆打,於是獄卒就害怕,釋放了彼等(使徒行傳16:37-38)。儘管羅馬法為當今歐洲大陸法系奠定了基礎,依然充滿人治與不平等的色彩;例如對於權利之保障只限於「羅馬公民」,「非公民」是沒有人權可言的。十字架這類酷刑仍可以用於非公民身上。再說,耶穌被判死刑以後,也沒有上訴的時間,就被即時行刑。然而,最大的問題在於巡撫彼拉多的審判完全沒有法治精神可言。
彼拉多本來也想按法理判案,查不出耶穌有罪,就想放祂;然而,當群眾以聲音嚇一下,他就恐懼。當群眾說「若釋此人,則不臣該撒」,彼拉多心裡就只剩下個人政治利益的考慮。這種將「忠誠」與「審判」捆綁在一起的思想,跟今日有些人要求法官「愛國」的主張同出一轍。為了怕得罪群眾,為了保持自己的權位,彼拉多就不按法理審判。
真正的問題根本與民主無關,而是在於這群群眾根本就是受祭司長收賣或煽動的。這些群眾只是猶太人版本的藍絲帶。民主預設每一個公民皆有獨立的理性能力去思考事情,並且能夠運用其自由意志作出決定。然而,當時向彼拉多喊話的人,根本沒有提出任何本土論述、政治主張或是方案,甚至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說甚麼,總之祭司長說一句「釘十字架」,就跟著說。
今日香港正面對這種危機。一方面有些只關心自己仕途的庸官進入了地區裁判法院,判案背後只考慮個人的政治利益;另一方面有一群受薪的盲毛,不問是非,沒有論述,總之就要次次在法院門外狙擊被控的示威者,對於無罪假定這些法治概念毫無認識,更沒有真正理解為何這些人被控罪,被控的又是甚麼罪。這些無知的人,比判案的人罪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