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聖手 冷血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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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普通不過的換肝手術,處處顯示出香港公立醫院有些所謂「外科聖手」徒具知識,骨子裡連一個人都不懂得做。

醫生拯救病人,乃是天職。天職,並無任何選擇的空間,絕不能考慮對方政治立場而不施予救援,更不能只著眼於對方年齡。一個病人家屬出於人之本性,明知自己尚欠三個月才達到「十八歲法定器官捐贈年齡」,仍自動請纓捐肝救母,奈何正正法例上未能與時並進,故此見到母親被病魔折騰但不能做任何事,這種錐心之痛非任何人所能明白。

這次事件,難得食衛局肯緊急修例降低法定器官捐贈年齡至十七歲,律政司法律上同意改動 (註1、2),議會之內不分黨派的議員亦願意盡快通過修例。港大外科學系肝臟移植科主任盧寵茂偏偏反其道而行,危急關頭還將焦點放在捐贈者「未夠十八歲」上,判定對方未夠成熟進行手術,連事前檢查適合與否都懶得做,還將希望寄託在一個素未謀面的陌生人身上。當被傳媒狠批後還膽敢回敬公眾人士「未審先判」 (註3),難道披著白衣的外科醫生不可以是一名「人渣」嗎?

盧寵茂的人渣一面,不是在於他只談專業知識,而在於去到緊急關頭仍抱殘守缺,死守道德律法。退一步想,若然那名病人不能及時得到另一位女捐贈者的「活肝」,或者那女捐贈者的「活肝」根本不適合病人之體質,盧隨時拆散了一個大好家庭,令其母女陰陽分隔。換句話說,盧期望在病人危重時會有一位合乎法定捐贈年齡的人出現,他根本心存僥倖,以病人性命作為賭注。

他在完成手術後直指,「不止救了鄧桂思,亦救了Michelle及肝臟移植團隊,令Michelle不用承受風險及社會壓力,團隊亦不用面對醫學道德及受公眾指責的矛盾,甚至是救了整個香港社會,因為文明社會不應將壓力放在未成年人士身上。」。手術完成後直到接受訪問期間,盧仍說不出那名少女受了何方壓力才作出捐肝決定,所以他此人全然不明白親情之可貴,反之只懂邀功抽水、誘過於人的劣質官場文化。

事實上,如果盧有花過一分鐘的時間了解對方成熟程度,根本不會說出女捐贈者受壓之說,更不會搬出所謂「道德問題」轉移視線。醫生的道德觀念,何時變成了以病人年紀為施行手術的前設? 甚至何時認定了十八歲的青年人比十七歲零九個月更成熟? 原來,在盧寵茂的邏輯裡,運用酌情權降低「捐贈門檻」等於成為常態,等同醫院要對十六、七歲的人士之捐贈要求來者不拒,如果用新約的角度看,盧寵茂的行徑正是現代版法利賽人的「人辦」。

在耶穌的時代,法利賽人負責在聖殿之內教導和研究摩西律法,他們是一群律法專家。新約福音書裡已記載多次耶穌與法利賽人、文士的衝突,特別在「守安息日」這問題上,衝突點在於耶穌看重的乃一個人的價值重於律法,所以耶穌才強調「安息日行善是可以的」(路6:9),甚至指出治病乃彰顯主耶穌的憐憫心腸,表明「人子是安息日的主」(太12:8)。

豈料這群以律法自居的法利賽人及文士繼續奉行「犯安息日必需治死」為金科玉律,多次留難耶穌及門徒。馬太福音詳細記述耶穌斥責法利賽人的「七禍」(註4),將他們生命裡那種偽善、死守律法的陰暗面揭破,當中以太23:23-24最為一針見血。耶穌清楚指出他們只看重摩西律法上獻祭的要求,但律法背後更大精神包括公義、憐憫完全忽略了。

事實上,耶穌並無批評法利賽人遵守律法是錯誤,而是批判他們背後全然無視律法更大的要求。

盧寵茂故意將所有焦點放在「未成年」上,無視病床正有一位病人急切等候換肝,甚至對社會要求行使有限期「酌情權」降低捐贈門檻呼聲視而不見。無論如何,法例未能與時並進對於盧寵茂而言不用檢討,反而繼續容讓灰色地帶存在就當了事。一個連基本憐憫之心都欠奉的外科醫生,即使徒有豐富經驗及知識也無補於事,怎樣繼續有效帶領院內團隊?

註1: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3328/%E5%99%A8%E5%AE%98%E6%8D%90%E8%B4%88-%E8%82%9D%E8%87%9F%E7%A7%BB%E6%A4%8D-3330/%E8%82%9D%E8%87%9F%E7%A7%BB%E6%A4%8D

註2: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0413/s00001/1492068040534

註3: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6%89%B9%E7%A4%BE%E6%9C%83%E4%B8%80%E9%9D%A2%E5%80%92%E6%96%BD%E5%A3%93-%E7%9B%A7%E5%AF%B5%E8%8C%82-%E5%85%AC%E7%9C%BE%E6%9C%AA%E5%AF%A9%E5%85%88%E5%88%A4-%E8%B4%8A%E5%90%8C%E6%9C%AA%E6%88%90%E5%B9%B4%E5%A5%B3%E5%85%92%E9%81%A9%E5%90%88%E6%8D%90%E8%82%9D/

註4: 太23:13-36
1. 假冒為善 (23:13)
2. 侵吞他人財物,故意作長長禱告 (23:14)
3. 令他人成為地獄之子,成為法利賽派 (23:15)
4. 發誓儀式大造文章,本末倒置 (23:16-22)
5. 只遵守律法的細緻部份,忽視公義、憐憫及信實 (23:23-24)
6. 只著重外表忽視內在潔淨 (23:25-26)
7. 裝作公義實質充滿不法之事 (23:27-28)

作者:Ern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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