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二發生的旺角騷亂事件,有5名市民被控暴動罪,於星期三(7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控方竟然提出即使針對其中兩名被告的暴動罪不成立,也要改判非法集結罪成,務求使被告有罪。辯方斥責控方暗算,「無所不用其極追求被告定罪」。
5名被告為楊子軒(18歲)、羅浩彥(20歲)、連潤發(26歲)、孫君和(27歲)及陳紹鈞(48歲)。控方在區院作結案陳詞,指楊及羅當時手持玻璃樽,目的是預備向警方掟樽;其餘三人則有份投擲石頭,並指若法官不能肯定掟石者是否陳及孫,也應該考慮他們非法集結罪成,並指兩人身處現場站在人群中央,已經令集結人數增加,促進非法集結。
羅浩彥的代表大律師指,男子當時站在花園街街口,附近有便利店,可能只是買飲用水,而且單憑片段亦不能分辨男子手持的樽是否玻璃。孫君和的代表大律師指,警員於一條街外觀察投石男子,中間有很多市民,要準確指出投石男就是被告簡直是匪夷所思。而警員接受盤問下,承認投石男曾消失在人海中,警員記事冊的衣著是拘捕孫後,按孫當時的衣著寫在記事冊,直指該警員的證供完全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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