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擬納國歌法入基本法及中小學愛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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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開會第二次審議《國歌法》草案,傳媒報道,有人大法律委員會負責人在會上建議,在10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及澳門的《基本法》附件三。

在新一輪審議中,規定國歌不得用於商標和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或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而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又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將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時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今次二審稿亦提出,將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並組織學生學唱國歌;又強調奏唱國歌時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民主派議員認為,有關條件必須由立法會審議,並需確保符合《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律,保障市民權利及自由的條文。法律界則指,行政拘留15日等罰則,並不適用於香港法制。公民黨議員、大律師郭榮鏗認為,應尊重《基本法》第十八條,一定要經過立法會討論立法,確保法例真正適用於香港。郭榮鏗又以球賽作例,質疑播放《國歌時》是否要數萬人一同站立、是否要找數千名警察監察觀眾有否違法、以及播放國歌時看手機是否不尊重等。

有市民致電電台節目,擔心《國歌法》如在本港實施,會影響日常生活,亦不清楚在甚麼情況下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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