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在電台節目指,從中央角度,人大常委或會以通過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11月4日為限,於《國歌法》正式在香港立法後,懲罰當日以後的違法行為。她認為在人大眼中,不是「追溯」,「只是香港立不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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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楊鳴章提到「唱國歌有啲乜嘢咁大件事?係好自然嘅事」、「如果有人堅持唔唱……違反社會一個常態」後,梁美芬是高調為《國歌法》唱和的教徒。
她昨早在商台節目中表示,曾與內地法律界人士討論,從內地角度,11月4日人大常委已通過《國歌法》經《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並稱「我宣布咗實施,應該由我宣布嗰日開始實施,嗰個亦唔係追溯,只係香港立唔到法」。所以相關行為並非追溯。
梁美芬又稱,「香港容易啲接受,咪民事囉」,故循「民事」追溯將會爭議較少。因追溯有兩種方式,一是「民事」,另一是「刑事」,香港似乎較容易接受「民事」,而此亦有阻嚇力,所以在「民事方面諗,非絕對不可以諗追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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