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月娥在警察學院的講話「一榮皆榮、一損俱損」言猶在耳,法院同日審理兩宗警員涉及性罪行的案件。第一宗是休班警員涉醉姦女網友,另一宗的警員則因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而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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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宗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被告李偉嘉(30歲)被控一項強姦罪,案發於去年6月19日,時為休班警員的被告,乘女網友醉酒之際,帶她到九龍塘律倫街一所時鐘酒店並強姦她。最初涉案休班警員是堅決否認曾與事主發生性行為,然而當事主聲稱要報警後,被告才自稱「人渣」並跪地求饒,亦承諾會支付3萬元手術費及調理身體用的費用,但是被告一直沒有過數。事主後來經家計會轉介下到聯合醫院接受墮胎手術,經政府化驗師檢驗嬰屍基因後,證實被告為嬰兒生父。
被告是在去年透過一個手機遊戲群組的網友聚會認識27歲的女事主X,當時被告向事主訛稱自己是高級文員,案發前他曾與X見面3次,至在去年6月19日凌晨,事主X被他邀請到尖沙咀一個派對,其間X醉酒至不省人事,同日凌晨近3時半,被告扶事主X離場,之後帶她到一間位於九龍塘的時鐘酒店並強姦事主。案件明天續審。
另一宗案件是在區域法院審理,被告是已被停職的督察施恒(31歲),早前他已承認一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原因是被告在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涉利用警隊電腦洩露同袍資料。在警方調查下繼而揭發被告家中電腦及外置硬碟藏有271段兒童色情影片及照片,案件今日裁決,法官裁定他罪名成立,還押至12月11日判刑,期間索取精神及心理報告。
法官裁決時指,雖然辯方指被告因其政治立場而令同僚對他有敵意並遭同僚插贓嫁禍,但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遭插贓,而警員在處理證據的程序亦沒有問題。至於辯方稱被告其他親人如妻子及她的兄弟都能使用涉案電腦,法官則指,涉案電腦在案發前設有密碼,故確信被告是涉案電腦的唯一使用者,因此裁定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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