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警權力未來將更膨脹!三年前高等法院裁定警方除面對緊急情況外,否則要先取得法庭手令,才可查看被補人士手機裡的内容,魔警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裁定警方勝訴。判詞內容直指警員未來可在特定情況、無法庭手令下,能夠查閱疑犯手機內容,甚至說明警方行使這權利會干預《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然而法庭仍認為這授權合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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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宗案件源於六年前民陣7.1遊行期間,魔警以「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為由拘捕民陣成員岑永根,沒收其手提電話,另外又扣留時任民陣召集人楊政賢、時任民陣秘書處成員陳倩瑩、遊行司儀陳小萍及洪曉嫻的手機。岑永根翌年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警方容許警方在無法庭簽發的搜查令下,搜查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四條,以及《基本法》第三十條,認為條例違憲。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二零一七年判處岑永根勝訴,判詞中提到「法庭有需要保障大量的個人資料、私隱及私人通訊自由不被非法侵擾」、「警方可透過將電話等證物放入證物袋保存,以及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便能有效保存和搜查證物。」。此外,法官同時定義了三種「緊急情況」警方才能不經法庭批准下翻查手機內容:一、公眾和警方的安全面臨即時的威脅;二、證據會即時被破壞;三、在非常緊急和易受攻擊的情況發現證據。
警方其後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推翻原訟庭的判決,批准警方在無手令情況下,警員若在合理基礎下需要進行調查,無需法庭的手令就可查閱被捕人士的手機。判詞指出雖然手機內可儲存大量重要的私人資料,比起搜屋的更甚,需要嚴加保障,卻又指私穩權不可成為保護罩,使罪證避開調查。上訴庭又認為當搜查是與被捕人士涉嫌干犯罪行時,該名人士的私隱必須受到限制,並准許警方快速檢視與案「無關」的資料,以辦別出相關的資料。另一方面,判詞提出相關基礎包括警方需要即時調查被捕人士所涉罪行,保留證據、或保障受害人、公眾、警員等他人安全,又指警員查閱的範圍,僅限於相關罪行調查及保障相關人士安全,調查後須儘快以書面紀錄檢查目的和範圍提供副本予被捕人士。
然而警方已非首次用手段來侵犯被捕人士私隱。兩名市民於去年八月在旺角被拘捕及檢控,但司法程序意外揭露警方不擇手段,將大量被捕人士手機、平板電腦等集中存放灣仔警察總部,再以單一個法庭手令申請「搜查」整個警總,該手令只是籠統指資料有助調查。他們今年初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宣告兩名簽發搜查令的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及執行手令的警方行為皆屬非法,現時該案未有結果。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回應事件指,「香港警察有任意執法甚至是濫權、報復性執法的情況,令人質疑警方對『合理基礎』的演譯變得含糊空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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