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是各人都回家去了,耶穌卻往橄欖山去。 2 清早又回到殿裏,眾百姓都到他那裏去,他就坐下教訓他們。 3 文士和法利賽人帶着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她站在當中。 4 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 5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 6 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着告他的把柄。耶穌卻彎着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 7 他們還是不住地問他,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 8 於是又彎着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9 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地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10 耶穌就直起腰來,對她說:「婦人,那些人在哪裏呢?沒有人定你的罪嗎?」11 她說:「主啊,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經文:約翰福音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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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們經常聽到這段經文是講主耶穌沒有對那位行淫時被捕的女人定罪,於是顯示出耶穌對人的慈愛。藉此勸勉信徒不要論斷人,亦都不要看見別人眼中的刺,卻看不見自己眼中的樑木。
如果釋經是錯,應用更是錯上錯,今日試試再釋下,為這段被粉飾的經文卸妝,重現真面貌。這便是我「釋經卸妝C」的目的。
誤解:耶穌怎麼辦WWJD定放耶穌上枱PJOT
有人認為耶穌若以摩西律法判處這淫婦死刑,他便觸犯了羅馬律法;另外,耶穌不把這淫婦以摩西律法處死,他便違反摩西猶太人律法。耶穌處於這兩難當中,可見耶穌怎樣選擇也是死路一條。
解釋1:了解社會結構
以上只是根據文本的解釋,沒有根據當時社會的狀況去理解經文,之所以引出的錯誤。
太學術不講,只講聖經的兩例子:當時羅馬政府授權猶太人行使管治權,香港人應該更明白。猶太人公會有權把犯下宗教法律的猶太人處死,所以並不會觸犯羅馬的政權。例子1.若讀者記得,耶穌就是這樣被處死的。例子2. 掃羅亦都有權處死當時的基督徒,並沒有犯法。因此以上的「兩難」之說是不成立的。
既然犯宗教律法有猶太人公會去審理,耶穌當然沒有權去私下審理案件。這是其中之一原因耶穌有愛理不理的態度。
解釋2:了解律法本身
根據聖經《申命記》17:2-7,22:13-24, 通姦可判處石塊砸死。而耶穌時代有無執行,這裡沒記載。
承上,犯宗教律法有猶太人公會去審理。而公會要開庭,最少也要兩名見證人或以上,被告也可傳召證人辯護。嚴重罪行的見證人,必須拿出實質證據。如果真的成立,證人就是第一位拿石頭擲她的。若是作假見證,見證人與被告會有同一懲罰。
淫婦是捉姦在床的,因此這些文士和法利賽人便是「見證人」。按照摩西律法他們有責任擲出第1 塊石頭。但是他們同是「控告人」和「見證人」,他們已經是角色衝突;況且他們又違反了公會判案的程序,不齊人就審判。這些熟悉律法的人已經知自己犯了罪 (程序不公義)。因此,耶穌問「誰是沒有罪的」不是說他們良心責備,是說他們知道自己違反了當時的程序公義,所以便一個個的離開。
在這裏我們可以注意到,捉姦時的男主角逃走了,試問一個人怎通姦呢? 這也可能是文士和法利賽人「心虛」的地方。
解釋3:耶穌的反應
耶穌的回應是怎樣? 耶穌一面聽控訴,一面在地上「寫字」,就算你識原文也不知道他「寫字」(γράφω)是為了什麼。但當我們看一看經文:「叫她站在當中。」(3),「 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9) 這些舉動都是公會審問犯人的情景。
若對家想模擬公會的情況「冼」耶穌,那我們可以理解耶穌寫字是為了紀錄當時的情況,來「配合」對家。因為公會的審判一定要三分之二的裁決才可定罪,所以耶穌寫字有可能是仿效書記,記錄低表決結果。但結果係沒有人起來表決,所以耶穌宣告「散庭」。耶穌沒有做主裁判官,反而他做了書記這令他沒有僭越位份。
當所有人都走了,耶穌才說不定她的罪,是耶穌「非官方」的身分定不到她的罪,而非耶穌以神的兒子身份不定她的罪。
釋經總結:
這段經文不是道德教訓,教訓人不要定人的罪,因為人人都是罪人。這是某些基督徒(不切實際)的說法。同時,這也與上帝的屬性相反:不以有罪為無罪。而且,《聖經》林前5-6章都有講教會執行紀律聆訊,在此暫不作多談。
這裡講的是當年宗教制度的崩壞。文士和法利賽人公然繞過當時的法律程序,以為耶穌會越權來找把柄。
這裏把「正式」公會審案的情節,放在非官方的審問場景來寫這個故事,很值得我們思考。這裏有罪犯(半個)、有雙重角色的控告者和見證人、卻沒有主審長老、也沒有其他工會成員(最少23人出席)、也沒有投票過程。這樣不公平的處理手法,包括之後使徒保羅也多次未經審問而被猶太人毒打,是否在透露耶穌時代猶太官長的不公義行為?
經文新的應用:
- 如果之前的應用是叫人寬恕,那新的應用你覺得是什麼?
- 我想應該是不要私下對「疑犯」未審先判。而應該找公信力的組織作公平裁決,然後向公眾來一個交代。
- 為什麼應用可以這麼十萬九千里地遠呢?如之前所說,是釋經出問題。
- 回歸主題(華人教會最關注的部份),經文現今如何應用在自己埸景呢?
若以2019年後的香港來說,如果信徒真的願意行動回應的話,我會說多些關注法庭新聞,例如「47人案」和「休班警案」案,整個法律程序上有無分別?然後再看看其他案例,我想必定令你獲益甚多。至於之後有何行動?我想這已是超出了文章範圍,作者不便在外說三道四。
原載平台:趁年青.學釋經
作者:釋經缷妝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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