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傳播《願榮光歸香港》,作出危害香港國家安全的行為。高等法院下午頌佈書面判詞,法官陳健強拒絕批出禁制令,指需在國家安全和言論自由取得適當平衡;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強制執行,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互有衝突,更可能產生「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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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判詞指出,法庭有責任按照《港區國安法》第三及第八條的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法庭有責任保障人權,當中包括言論自由。於案件中,法庭需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並在應用《國安法》時,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
律政司入稟要求法庭行使特殊權力,批出針對所有身處香港人士的禁制令,並以此協助刑事法律。考慮到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法庭只會在深思熟慮後才會如此行事。
法律規定,協助刑事法律的禁制令,須為必要或具功用,以達致有關目的。考慮到該等行爲屬穩健的刑事司法制度下,可予懲處的刑事行爲,經謹慎衡量後,法庭並不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再者,就違反禁制令,而進行的藐視法庭法律程序,會涉及證明相關的刑事罪行,因此強制執行時,不會更加容易。
另一方面,法庭信納,強制執行禁制令時,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互有衝突,例如違反《國安法》的罪行,須循公訴程序,在刑事法庭提出檢控。在考慮申請時,須顧及言論自由的權利,尤其是,如果批出禁制令,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即動機清白的人士,或會害怕違反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因而選擇不參加涉及該歌曲的正當活動。基於以上理由,法庭拒絕批出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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