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職人員聽告解 23條無豁免 壽包:順服天主或凱撒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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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現正火速推動依據《基本法》23條的相關立法,當中,草案規定,若得知他人有意犯下叛國罪,而隱匿不報,也可處以重刑。官員甚至表示,就連神職人員聽取信徒告解、社工協助受助者的保密原則,在此規定下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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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管浩鳴早前關注,神職人員接受告解後,為信徒保密,能否在叛國罪下有例外情況;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法律上不承認神職人員及社工有豁免,個別人士要判斷,守法重要,還是工作的要求重要。」

基督新教(聖公會除外)沒有修和(告解)聖事,在舊教(天主教和東正教)中,修和聖事為七聖事之一,對基督新教徒而言,告解傳統或許十分遙遠。

2002年,香港發生一宗神父孌童案(劉嘉兒案),涉案神職人員被定罪,天主教會當時曾透過《公教報》刊登文章,禁止曾為劉嘉兒進行告解的神職人員,洩露有關內容,如有違反,將依教律處以「自科絕罰」(即逐出教會)。文章刊登時,曾為劉嘉兒進行告解的趙必成神父,還未出庭作供。有教會內人士認為,教區此舉有恐嚇之嫌。

天主教宗座聖赦院在2019年7月1日公布一份文件,宗座聖赦院院長皮亞琴扎(Mauro Piacenza)樞機介紹這份文件,其中,樞機指出,「修和聖事的保密性,與醫生、藥劑師和律師當遵守的職業秘密,不能相提並論。」此外,懺悔者不是向聽告解的人傾訴,而是「向天主」説話。這份文件指出,任何旨在對告解聖事的保密性進行「強迫」的「政治行動或立法提案」,都是「冒犯教會的自由,令人無法接受」,因為這自由的合法性,不是由個別的國家授予,而是來自天主。

假若香港23條一旦通過,神職人員將處於困難局面:選擇對政權作偽證,或選擇自科絕罰(因披露告解者身份或內容,而被教會絕罰)。當然,遇有極端情況,例如為阻止謀殺案發生,神父可介入,不會違反告解保密責任。神父可通知警方,某人的生命受到威脅,但不用透露消息來源;某些國家更提供放棄追究權利文件,免卻神父須就告解內容作證的責任。

教會站在神學角度而言,懺悔者向神父告解,所懺悔對象不是神父,而是基督,神父只是協助信徒通向基督。神父在修和聖事中應該做的,是向懺悔者提供靈修指引,若懺悔者訢說其干犯刑事罪行時,勸其自首,只此而已。

赦免懺悔者後,神父需要立刻忘掉告解內容,否則對神父而言為大罪。但23條所提及的情況,是否如上述極端例子嚴峻?

歷史上,的確曾發生一樁因執政者利益懷疑受損,而要求神父透露告解內容的案件。14世紀,波希米亞國王瓦茨拉夫四世懷疑妻子有一個情人,由於她總是向若望神父告解,國王命令神父披露告解內容,但是神父拒絕。於是國王下令,淹死若望神父。(「告解聖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所以聽告解者不得以言語,或其他任何方式,和藉任何理由揭發懺悔人。」《天主教法典》第983條第1項)

1729年,若望神父受教宗本篤十三世封聖,被尊稱為臬玻穆的若望。

縱觀以上種種,不論你是否同意告解列為聖事,但以舊教立場而言,告解內容已然交給天主,人無權過問.神父只是協助信徒通向基督,為犯了罪、得罪天主的人,提供靈修指引,和修正過犯的建議(包括自首)。所以,神父在告解中保密,有助教友放心分享,不用擔心世俗的眼光,絕對有利於教友,找到深入的靈性輔助。

當政權的利益受損時,是否可以強制要求披露內容,歷史和案例都清楚提供了答案,逼迫來臨時,作為牧者,或許此刻不是對與錯的選擇,而是順服凱撒或天主的抉擇。也許,耶穌說「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使徒行傳第五章:「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這兩段說話,值得我們再細心思考,到底在香港作基督徒,是否仍然為一件容易的事。

在世界很多地方,基督徒面臨種種困難,單是筆者認識的教內友好,他們曾有朋友,因拒絕皈依伊斯蘭,而被斬頭殺害。今天,香港的基督徒,尤其作為牧者,在患難時,能否生忍耐,是否願意捨己,背起十字架,跟隨耶穌基督呢?

作者:壽包(東正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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